學校採購及處分重大資產情形

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一覽表

備註:

1.同一採購案件採購金額達100萬元以上,應於本表揭露採購情形。

2.採購品項:依各採購內容摘述,惟如同一採購案件有不同得標廠商時,請分別列示各得標廠商之採購品項及採購金額。

3.辦理方式: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者請敘明招標方式,其餘依各校規定敘明辦理方式。

4.採購金額: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者填決標金額,其餘依契約價金(未明訂契約則按議定金額)填列。

5.是否接受政府補助:如有接受政府補助,請敘明補助機關及金額。

6.每學年第1學期(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)之資料應於2月底前完成公告,全學年(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)之資料應於次年8月31日完成公告。